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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欺诈案例警示(二)
发布时间:2022.09.27

保险欺诈可能演化为诈骗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198 条的规定,犯保险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一“偷梁换柱”伪造交通事故

乔某向某保险公司江苏宿迁市分公司报案称:张某驾驶苏N10X68号丰田牌轿车,在泗洪县太阳城十字路口将骑车人徐某撞伤。宿迁市分公司现场查勘时发现徐某已经死亡,根据当地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计算,该保险公司宿迁市分公司应赔付40余万元。同日,泗洪县交警大队处理事故时,发现徐某死前做过手术,经讯问,乔某、张某承认徐某系在拆迁过程中从厂房四楼坠楼重伤,于3月14日凌晨1时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在徐某抢救期间,其家属与乔某达成赔偿45万元的协议。为减少损失,乔某伙同张某、钱某编造了上述交通事故,企图骗取保险赔款。

最终,乔某因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保险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张某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保险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钱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 元。

 

案例二:团伙作案“制造”车祸

陈某是一家汽车修理公司的小老板,对汽修十分在行的他,对保险理赔的流程也很熟悉。虽然收入并不少,但陈某却不满足于此。经过研究,他摸准了一个商机——人为制造车祸骗取保险公司的理赔款。

陈某经过预谋,驾驶着单位的轿车在某公路与他同伴驾驶的轿车故意碰撞,人为制造保险事故。在撞车后,陈某指使同伴报出险并谎称事故全责,骗取了保险赔偿款2465元。同年12月,陈某又与姜某和江某两人谋划再次制造保险事故,指使姜某驾驶轿车,采用故意追尾的方式,撞击江某驾驶的面包车。这次,两车受损严重,而陈某等人一共骗取了保险赔偿款人民币2万余元。交叉结伙的方式使用之后,陈某等人又开始单独行动。两年间,陈某、姜某等9人分工合作,用撞树、撞石墩、追尾、相互碰擦等方式故意制造保险事故11起,诈骗3家保险公司保险赔款18.83万元。

陈某等9人分别被判犯有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分别为7年6个月至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不等,并责令退还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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