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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欺诈案例警示(三)
发布时间:2023.10.26

保险欺诈的定义:

      保险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和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等。

     《反保险欺诈指引》所称欺诈除特别说明外,仅指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主要包括:

      1、 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2、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

      3、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案例一:利用规则漏洞骗取航班延误险理赔金

2016年12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杨某在经营翔创公司期间,聘用被告人何某等5人作为保险理赔团队,并在广西、湖南等地招募被告人卢某等合作方,由合作方以免费境外乘机住酒店等方式招募乘机人,并投保多份包含航空延误险、行李延误险等保险,订购多份联程机票。尔后,通过飞常准APP等软件分析各大机场航班延误、取消情况,选择确定取消的航班,同时授意乘机人办理延误证明。结束行程后,理赔团队员工以乘机人名义申请理赔,包括伪造行李延误证明、购物小票等,后创翔公司与合作方分享利润。经审计,涉案理赔金额共计31686222.24元。案发后,被告人卢某及其招揽的乘机人退出赃款共计112300元。公诉机关指控4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

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8年8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

 

案例二:篡改医疗报告骗保

2012年11月15日至2013年1月16日期间,王某以其本人或者妻子薛某为投保人,先后向6家保险公司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购买了9分保单,保额共计人民币570万元。2013年2月17日,120接到报警,王某因一氧化碳中毒昏迷被送至医院抢救,次日,王某向6家保险公司报案。王某分别从2家保险公司获赔意外伤害医疗费和住院津贴费共计11000元。

       2013年8月5日,王某到宁波市医疗中心医院检查,为了使检测结果达到司法鉴定的伤残要求和理赔标准,王某采用Photoshop软件修改检测报告。宁波市某司法鉴定中心依据错误的检测报告出具了“损伤程度已构成五级伤残”的司法鉴定意见,后王某以此向6家保险公司申请意外残疾理赔,以期获得人民币74万元。

被告人王某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篡改检查报告,夸大损伤程度的方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法院最后以诈骗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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