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25年1月,Z某到某保险公司营业网点欲为自家汽车购买一份车险保单。Z某告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需要购买车险的“全险”,工作人员随即意识到Z某对车险产品可能存在误解,因为车险没有“全险”的说法,只是可以选择购买比较齐全的险种,与客户认知的不一致。工作人员马上为Z某解释了车险的各险种,并对各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主要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了解消费者需求的基础上,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消费者详细介绍了车险各险别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重要内容,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风险提示】
1.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时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对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关键内容应重点关注,并结合自身保障需求与收入情况选择适合的产品投保。
2.保险机构应当全面的向消费者介绍保险产品,充分提示风险,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详细讲解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等重要内容,确保消费者对所投保的险种完全了解,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华泰财险青岛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