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先生的二轮摩托车停放在M市市区路边停车位,其本人远赴G市工作。某日,接到家属通知,该摩托车被我司承保的保险标的车碰撞,由于家属年岁已高,不熟悉处理流程,待T先生从G市赶回M市时,受损摩托车已被修理厂拆解。T先生评估过摩托车受损程度后,不想维修车辆。对我司只征询其家属意见,未经其本人同意处置受损车辆不满,要求我司按全损处理,并要求我司赔付其来回两地之间的交通费、误工费。
我司M市机构理赔人员坚持处置方案是经车主家属同意,交通费、误工费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赔付范围。双方一直未能协商达成一致,导致T先生投诉。
分公司理赔部接手该案后,详细分析案情,发现T先生的诉求中,误工费、交通费要求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而对于事故车辆的处置方案是合理的。
分公司理赔部及时联系T先生,经过耐心解释,T先生充分理解误工费、交通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另外,我司通过寻找第三方协助的方式,帮助T先生解决车辆处置方式,T先生只管拿赔款、后期协助车辆过户即可。这种处理方式对于T先生来说,解决了为处理事故来回奔忙的困境,最终,T先生对我司的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