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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与天然气钻井设备一切险

产品特点/主要优势:针对与碳氢化合物矿藏(包括石油、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等)的勘探和开采相关风险,以及为此类勘探和开采提供支持、支援和服务提供风险保障。

保险标的:本保险凭证承保列入申报书中的油和/或气钻井和/或修井设备、被保险人的财产以及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由被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财产,包括所有轻型和附属设施、工具、机器、物资、附属设备、井架、底座,底架和有关的钻杆以及用于打钻、重新作用、修整油和/或气井的其他设备(不包括后述除外者)。

所列明的每一项目或钻机应视为单个保险标的,但被保险人可以在所列项目中更迭设备。

本保险不保下列财产:

1.机动车辆(除非明确申明是属钻机的一部分)、飞机、铁路车辆、水泥、钻井泥浆、钻井混合物、化学品、实际使用的燃料、套管、油管、路面、堤道、泥浆池、图纸、施工计划、说明书、 记录、雇员财产、水上工具和钻井驳船。

2.在水上船只、钻井驳船或平台上设置的财产或水上运输的财产,但正常安排的渡运除外。

3.地面以下的财产,但下列原因所致的财产灭失或损坏仍予负责: (1)火灾、雷电、风暴、水灾、地面爆炸、飞机或坠落物、罢工、骚乱、内乱、故意破坏行为、恶意行为、盗窃、龙卷风、冰雹、冰灾、恶劣气候、钻机全损。

(2)属本保险定义范围内的井喷和/或塌陷。

(3)井架或钻塔的起落拉垮或倒塌。

4.完钻后留在油、气井中的钻柱,或此井的所有人,操作者负有责任的钻柱。

5.为控制任何油或气井的井喷、塌陷、火灾而打救护井所使用的财产,但事先得到承保人同意并加付保费的除外。

保险责任:本保险承保任何由于外来原因所致被保险财产的直接物质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险”。

责任限额:对每次事故的损失超过本申报单保额以上的部分,承保人不负赔偿责任。如若干项目分别保险时,保险人对每次事故造成任何一个项目损失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项目的保险金额。

投保材料:投保标的资产清单、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权益比例、石油与天然气钻井设备一切险问卷、投保标的的使用范围、过往损失记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