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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补充责任保险

主要优势:

当雇员遭受严重人身伤害甚至死亡,企业不仅要面对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还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即使企业已经为雇员投保了工伤保险,但其中仍有部分赔偿项目需要由企业负担,故本工伤补充责任保险的作用将上述赔偿项目转嫁给保险公司,企业不再承担任何赔偿压力,以解除企业经营者的后顾之忧。

保障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已经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各类企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 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障范围: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已投保了工伤保险的职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发生下列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 

(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现工作岗位后旧伤复发;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经申请,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工伤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下列费用和赔偿项目,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赔偿项目

赔付标准

1、停工治疗期间的工资

经医疗机构证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以被保险人投保时确认的工伤职工工资为标准,保险人按照8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最长不超过12个月;如工伤职工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的,自评定之日起停止支付工资。

2、停工治疗期间的护理费用

工伤职工在停工治疗期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用不超过工伤事故发生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用不超过工伤事故发生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用不超过工伤事故发生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的,自评定之日起停止支付。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伤残,工伤职工与被保险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工伤职工与被保险人保留劳动关系且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伤残津贴;或;

2)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且自工伤伤残等级评定之日起1年内,工伤职工与被保险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保险人都按照被保险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依《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制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而不支付伤残津贴)。且无论计算标准中的工资为本人工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或其他标准,保险人均按照被保险人投保时确认的工伤职工工资计算,但受伤职工工资超过伤残鉴定之日对应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算。

4、下落不明期间的工资

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以被保险人投保时确认的工伤职工工资为标准,保险人负责赔偿职工三个月的工资

投保指南(投保材料/联系方式等):

1、被保险人的情况介绍、所在行业

2、雇员的具体工作内容介绍

3、企业员工的安全培训与员工安全保障制度

4、以往损失记录

5、是否记名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