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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营业场所火灾责任保险

产品险别:   责任保险

产品大类:   公众责任保险

产品名称:   公共营业场所火灾责任保险

产品特点/主要优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各类公共经营场所主体一旦发生火灾,都会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而且,因这些风险必须付出的赔偿额度事先是难以估计的。而公共营业场所火灾责任险可为企业转嫁由于发生火灾给自身带来的侵权风险。

保障对象:

凡领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经营场所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该公共经营场所的业主均可投保本保险,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主险保障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公共经营场所(以下简称保险营业场所)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投保指南(投保材料/联系方式等):

1、被保险人的经营场所情况介绍

2、经营场地平面图(如有)

3、安全保障制度与措施、应急预案、消防设施

4、以往损失记录

5、了解被保险人的具体保险需求,并填写投保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