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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否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23.05.12


典型案例

2023年3月初,李女士骑行的电动车与张先生驾驶的机动车在成都市区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判定机动车驾驶人张先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此次事故导致李女士腕关节骨折,在医院住院治疗半个月时间,住院期间医疗费均由李女士自行垫付,治疗终结后,张先生不配合处理后续赔付事宜,李女士直接向承保事故涉及机动车的保险公司提起索赔,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该保险公司根据受害人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损失确认并核定,属于保险责任内的赔偿金直接向受害人支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损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里的赔偿权利人指的是受害人,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指的是保险公司,超过保险责任范围的赔偿责任的赔偿义务人指的是侵权人)。

案例提示

 当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的生命、身体、健康受到侵害且侵权方推卸责任或怠于处理后续事宜的,受害人不必焦虑、无助,根据《民法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明确规定,受害人享有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从而最大程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华泰财险四川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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