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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销售误导,勿把保险双录当“演戏”
发布时间:2018.09.28

原文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AP8RnPOLawI1IJJNccdOlg

资讯来源:贵州保监局官方微信公众号


案情回放:近期,贵阳的王女士反映,经销售人员推荐,购买了一款趸缴分红型保险产品,并按照销售人员“做出肯定答复即可”要求配合完成了录音录像。销售时,销售人员保证此款产品收益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且满两年就可以取(实际保险期间为六年)。后来,王女士发现保险合同内容与销售人员承诺不符,遂投诉。经调查,由于证据不足,无法认定销售人员的误导行为。


案情分析及保险知识延伸:

上述案例是消费者不重视保险销售可回溯(简称“双录”)而导致无法保障自身权益的典型案例。本案中,销售人员在实际销售过程中可能存在“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隐瞒提前解除人身保险合同可能产生的损失等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等误导行为,但双录时,消费者配合销售人员“演戏”,未真实还原销售过程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知识延伸一:何为双录?

双录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根据《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或通过兼业代理机构以外的其他销售渠道销售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或向60周岁(含)以上年龄的投保人销售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产品的,应当对销售的关键环节进行录音录像。双录内容应当包括销售人员出示身份证明、提供产品条款等材料、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讲解保单利益等环节。


知识延伸二:常见的销售误导有哪些表现形式?

除了上述案件中提及的误导行为,常见的销售误导表现形式还包括: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虚假宣传、以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销售保险产品等欺骗行为;隐瞒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万能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费用扣除情况、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等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行为;阻碍投保人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以利诱、唆使等不当引导方式,诱导投保人不履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等。


贵州保监局提示您:  

一是充分了解所购买保险的产品类型及期限、缴费情况、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重要信息,明确产品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切勿片面听信销售人员口头推荐。二是充分认识双录的重要意义,勿把双录当成走过场而配合销售人员“表演”,致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三是除了双录的必要环节和内容,对于销售人员作出的与保险合同不一致的说明和承诺,消费者可主动要求将其纳入可回溯录音录像或采取书面声明等其它方式进行固化,以便后期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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