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涉及的非法集资案件类型主要包括以下五类:
1.假借保险名义、虚构保险产品诈骗集资案件
该类案件是指行为人以欺骗手段,例如:私刻印章、假冒保单、虚构保险产品等,使不特定的客户相信其为保险机构开展的真实保险业务,在错误认识下缴纳费用。行为人获得大量资金后通过打时间差完成前期利息、“保险金”支付以避免引起怀疑,最终在数年间使非法集资达到很大额度。
2.将保险产品伪装成理财产品诈骗集资案件
该类案件的典型案例是“泛鑫保险骗局”。与第一种非法集资类型需要虚构保险产品不同,“泛鑫模式”是将真实的保险产品虚构成理财产品,通过吹嘘高额收益骗取客户资金。
3.代售第三方理财产品被动卷入非法集资案件
该类案件的典型案例是:某集团采用给子公司担保,承诺年利率为12%、利息按月结算的方式发行理财产品,通过自己的员工和保险公司业务员来拉拢客户,以销售高收益理财产品的名义从投资者手上骗取了数千万的理财资金,之后总裁陈某随即卷款潜逃。
监管部门调查后发现,很多客户是在某寿险公司保险营销员的误导下购买了该理财产品,然而保险公司表示和该集团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合作,也没有以任何的形式给该理财产品提供过担保,相关营销员完全是处于个人利益考虑违反公司“未经许可业务人员严禁向客户推荐第三方的理财产品”的相关制度进行销售。
4.假借保险公司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开展非法集资案件
该类案件的典型案例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一是保险公司销售人员离职转投P2P平台门下,在销售时首先对自己的保险客户“下手”,这样很容易给客户一种假象,以为代表保险公司在销售产品。
二是保险公司推出了介入P2P平台的保险产品,例如产品保障交易资金或账户资金安全,但被P2P平台利用保险公司的声誉做宣传,宣传口号设计为:某某保险公司为平台提供担保等,一旦这个平台跑路,保险公司的声誉损失难以想象。
三是投资公司假借保险公司名义虚假宣传,例如某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实业投资、投资咨询等,其自2014年3月起,为宣传公司规模,在对外宣传彩页上,宣称与太平洋保险、中国平安、中国人寿财险、新华保险等金融机构有合作,涉嫌虚假宣传,一旦该公司涉及非法集资,将影响保险公司声誉。目前该投资公司已被相关部门查处。
5.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名义非法集资案件
2015年4月,保监会在《关于有关人员涉嫌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提示》中表示,相互保险组织是指投保人以互相帮助、共摊风险为目的,为自己办理保险而合作成立的法人组织,主要是为社会公众提供风险保障,而不是提供高额投资回报。
相互保险组织与股份制保险公司在资本构成方面有所不同,不存在股权溢价和上市收益,目前也无需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筹建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