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标的范围:
保险标的是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下列财产:凡属被保险人所有,或替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的现金、政府债券、支票、现金银行汇票和邮政汇票。政府债券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债券,即国库券。
主要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标的坐落地址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洪水;
(二)飞机坠毁和飞机部件坠落;
(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前往银行送款或自银行提款回程中遭受抢劫;
(四)存放在金库、保险箱(柜)内遭受盗窃或抢劫;
(五)在营业过程中遭受抢劫;
(六)抢劫或入户抢劫。
构成本条规定的盗窃或抢劫责任,必须是遭受外来人员(被保险人的雇员除外)并有明显盗窃痕迹或抢劫行为且经当地公安部门已经刑事立案且书面确认属实的损失。上述分项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中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