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2023年10月17日驾驶员A先生与一营运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驾驶员A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三者车经与维修厂确认损失金额4700元,该车辆在维修厂共维修3天时间,车辆维修后出租车驾驶员B先生向A先生要取停运损失费1000元未果,后向其事故所在地法院对驾驶员A先生及A先生所驾驶车辆承保公司进行起诉,后经法院判决驾驶员A先生承担张某3日的停运损失费用810元(每日270元),保险公司不承担该费用。
【温馨提示】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第三款以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属于责任免除事项。
(供稿来源:华泰财险保险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