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3年3月2日,客户L先生驾驶标的车辆与Z先生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2023年3月7日,L先生向我司进行报案。
案情处理:
2023年3月7日我司接到报案人L先生报案,称其本人在3月2日驾驶标的车辆与Z先生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队认定三者方Z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目前Z先生称自己车辆无保险,L先生所驾驶标的车在我司承保机动车损失险,L先生遂向我司提出赔付并由我司行使代位求偿请求,我司接到报案及时查勘车辆并确认损失金额8500元,同时第一时间告知三者方Z先生标的车损失金额,L先生已将车辆损失金额权益转让我司,我司保留追偿及诉讼权,保障消费者权益。
案件总结: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供稿来源:华泰财险辽宁省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