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2年12月2日报案人W先生称保险投保的标的车辆在自家楼下车辆停放期间前部受损,王某发现后立即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
案情处理: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查勘员通过现场查看车辆损失痕迹,发现车辆痕迹为旧痕并带有锈迹,立即开始展开调查。查看投保系统投保信息,该车辆保险起保日期为2022年11月30日,通过调取投保材料、与客户沟通核实等方式开展调查,经核实,车辆在投保前便有该损失,根据保险条款该行为不属保险责任,本案件拒赔处理。
案件总结: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一章第十一条第三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用过其他途径已经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属责任免除范围,故本案件拒赔处理。
(供稿来源:华泰财险辽宁省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