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2021年1月,李某到A保险公司要求提出变更车辆保单被保险人信息。保险公司员工A按照正常流程要求客户提供资料并审核,发现李某并非原保单的车主或投保人。为保护原客户的利益及资料信息,员工A要求李某提供可证明其与车主及被保险机动车有关联关系的证明材料。但李某不配合并各种理由推脱,态度含糊,行为表现引起保险公司的警惕。员工A最终通过原保单上的信息联系上车主(原被保险人),交谈中发现李某是车主的朋友,无意中得知车辆保险在A公司投保,企图通过变更被保险人并故意出险,达到获利的目的。
案例分析:
变更车辆保单信息是保险公司日常经营过程过较为常见的业务类型。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遵循客户信息保密的原则,明确规定要求变更一方提供完整、真实并符合逻辑的,从而保护保单权利人的保单利益,财产安全不受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二款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十款明确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案例启示:
1、消费者需提高信息安全意识及保险意识,不提供或泄露重要敏感信息给他人。
2、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如果发生变化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进行变更,以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应注意保管好身份证、银行卡等重要证件,尽量减少代办保全、理赔等业务。
3、消费者一旦发现相关人员利用保险消费者信息骗取保险金,应协同保险机构向公安机关报案,以维护自身权益。
4、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的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保险公司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客户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日常办理业务过程中,保险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客户身份,确认相关信息查询类业务的申请人确为客户本人,或确为客户真实意思表示并取得本人亲笔签名的书面授权,以充分保护保险消费者信息、财产安全权。
(供稿来源:华泰财险广东省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