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输入关键字
联系我们
餐饮场所责任保险

产品特点/主要优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餐饮经营主体都会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诸如以下损害导致负有相应的责任: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坏、名誉损失。而且,因这些风险必须付出的赔偿额度事先是难以估计的。而餐饮场所责任险则可以针对餐饮行业经营者,为企业转嫁自身的侵权风险。

保障对象:

凡领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餐饮服务监管部门颁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主险保障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区域范围内从事餐饮服务过程时,因经营活动存在过失发生下列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 火灾、爆炸以及因火灾、爆炸所致的烟熏;

(二)食物中毒,包括他人投毒;

(三)由于营业场所或营业场所内被保险人管理的设备存在缺陷造成第三者摔伤、砸伤;

(四)由于被保险人的代表、雇员或为其服务的任何人未尽到必要提醒或合理的注意造成第三者烫伤、滑倒或撞伤;

(五)电梯、升降机在正常运行过程中坠落或突然发生故障,但超载或处在安装维修过程中除外;

(六)保单明细表列明的营业场所布置的、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经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批准的广告、霓红灯、装饰物坠落;

(七)有缺陷的卫生装置导致的意外事故;

(八) 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车辆在营业场所内进行与经营有关的装卸作业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

(九)食品、饮料因掺有异物导致第三者的人身损害。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可选附加保障:

附加食源性疾病

附加销售外卖食品

附加人身侵害责任

附加代客泊车责任

附加盗窃、抢劫、抢夺扩展责任

投保指南(投保材料/联系方式等):

1、被保险人的经营场所情况介绍

2、经营场地平面图(如有)

3、安全保障制度与措施、应急预案

4、以往损失记录

5、了解被保险人的具体保险需求,并填写投保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