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2025年,L某在某平台为自己的家用车注册网约车权限,利用闲暇时间从事网约车营运。某次载客途中,车辆为避让行人撞上桥墩,造成车辆损失及乘客轻伤。
保险公司经现场查勘并核实,L某投保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但出险时投保车辆已持续在某平台连续接单载客数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因此,保险公司拒赔本次事故造成的L某车辆损失及车上人伤费用。
【案例分析】
L某的车辆投保时是“非营运”性质,保费较低;而网约车属于“营运”性质,车辆行驶里程、时间、路况复杂程度都远超家用,风险系数大幅度上升。保险公司承保时收取的是“家用车”的低保费,却要承担“营运车”的高风险,这违背了保险合同的公平原则。
【风险提示】
车辆若用于营利性客运,则必须投保“营运车辆保险”,并在投保时如实告知车辆用途。家用车辆若打算长期从事网约车业务,务必去车管所变更车辆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并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将车辆用途变更为“营运车辆保险”,虽然保费有所增加,但可保障出险后正常获得理赔,切实规避拒赔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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