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2024年10月的一个夜晚,H某某驾驶自家轻型栏板货车在某路口与行人L某某发生碰撞,造成L某某当场死亡。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双方对事故负同等责任。H某某的货车在我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该车辆投保时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而H某某在2024年6月至10月期间,多次通过“货拉拉"平台接单运货,均未告知保险公司。事故发生时,投保车辆处于空车状态。事故发生后,我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了死者家属18万余元,但拒绝赔付商业三者险。三方多次协商无果后,2025年3月,死者家属将H某某及我司一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交强险以外的损失41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营运车辆的事故率和风险远高于家用车,属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由于H某某在改变车辆用途时未通知保险公司,因此判决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成立。
风险提示:
1. 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是关键
家用车与营运车的风险等级完全不同。营运车辆行驶里程长、使用频率高、路况复杂,事故概率也显著更高。
2. 改变用途必须主动告知
车辆使用性质是保险公司核定保费和风险的重要依据。如果您的车辆用途发生变化,比如从家用转为网约车、货运等营运用途,必须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会根据新的使用性质调整保费或保险条款。
3. 未履行告知义务将面临拒赔
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有义务将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况告知保险人。
如果未履行这一义务,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商业险部分,所有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温馨提示:
为了确保您的保险保障始终有效,请务必做到:
诚信投保:投保时如实告知车辆的使用性质。
及时变更:车辆用途改变时,第一时间联系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
合规使用:不要抱有侥幸心理,确保车辆的实际使用与保险合同约定一致。
华泰财险福建省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