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车主王先生刚购买了一辆二手车,原车主只提供了车辆的交强险保单。王先生在假日期间想用车,以为车辆没有商业险便前往保险公司办理车辆商业险。业务员在出单时发同系统提示商业险重复投保,因此告知王先生车辆商业险还在保险期限内,不需要再花钱重新投保商业险。并建议王先生联系原车主,提供车辆商业险保单,办理过户手续后就可能正常使用。
原车主以找不到保单为由拒绝王先生的要求,王先生便重新投保一份商业险,这样车辆再次投保商业险后,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是否会影响理赔?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各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该条款另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示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所以,如果发生保险事故,王先生应同时向两家保险公司报案,由两家保险公司按照各自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如果王先生仅向其保投的一家保险公司报案并获得赔偿后,该保险公司发现存在重复投保的情况,其有权要求王先生扣除其应赔偿部分并返还剩余赔偿金,或由王先生对另一保险公司的索赔权利转让,由该保险公司代为履行。
案例启示:
建议广大车主在购买二手车时,要及时查询该车辆的保险情况,避免重复投保,不然会给后续理赔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华泰财险大连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