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特点:
提供身故、残疾双重保障,使企业完善对员工的风险保障。
主要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意外残疾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残疾,保险人按《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可选附加条款:
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体烧烫伤伤残,保险人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意外医疗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而实际发生了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负责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
意外骨折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90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而造成本合同所附“骨折类别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骨折保险金。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180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并经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人对每次住院天数超过三天的,从第四天起,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意外重症监护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原因并经认可的医疗机构的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且必须入住重病监护病房,保险人按该被保险人实际的、必要合理的入住天数计算给付意外重病监护津贴保险金。
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附加条款保险期间起始之日起九十日后(续保者不受九十日规定的限制)初次罹患疾病,保险人就被保险人每次住院已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实际医疗费用,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团体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在医院进行必要的门(急)诊治疗,保险人对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门(急)诊医疗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合同保险期间起始之日起九十日后(续保者不受九十日规定的限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所列25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保险人按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