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标的范围:
凡经过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的从事高新技术研发、生产的企业或机构均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本保险所承保的被保险研发成果为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经验收合格的研发成果。
主要保险责任:
由于被保险研发成果存在设计缺陷造成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的直接财产损失和/或人身伤亡,依照中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在同时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情况下,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意外事故发生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二)意外事故发生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区域内;(三)被保险人首次接到索赔请求发生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且被保险人将相关索赔情况书面通知保险人不得迟于保险期间截止之日起的30日;(四)经下列机构鉴定,该意外事故是由于被保险研发成果的设计缺陷而发生的:1.国家技术监督部门;2.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选定的技术鉴定机构;3.仲裁机构或法院指定的技术鉴定机构。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可选附加条款:
制造缺陷责任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