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标的范围:
凡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中国台湾)依法成立,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的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前款所称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包括石油、天然气、金属矿山、非金属矿山、核工业矿山、小型露天采石场等非煤矿山开采企业。
主要保险责任:
第一部分、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遭受下列生产安全事故导致死亡,依照中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坍塌;(二)滑坡;(三)冒顶片帮;(四)透水;(五)中毒窒息;(六)火灾;(七)爆炸;(八)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依法从事生产、储存、经营等活动时,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第三者死亡,依照中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第二部分、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工作场所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或第三者发生意外,应由被保险人负担的因采取紧急抢险救援措施而支出的下列必要、合理的救援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救援人员劳务费用;(二)救援器材、设备的租赁、使用费用;(三)单价低于200元人民币的救援工具购置费用;(四)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发生的医疗抢救费用。
可选附加条款:
附加伤残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