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标的范围:
单位所有的经国家有关部门检测合格、依法登记、具备有效运行证的工程机械设备或者个人所有的具有生产厂家出具的合格证的工程机械设备可作为保险标的,由其所有者或其他经济利害关系者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本保险条款中的工程机械设备是指无需上机动车辆牌照的特种工程机械设备,包括以下三类:
(一)挖掘机、装载机、叉车、钻机、推土机;
(二)拖泵、塔吊、压桩机、压路机、碎石机、破碎锤;
(三)摊铺机。
主要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的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
发生本条款第五条规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规定负责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