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25年3月,Z某在某保险机构网络平台为自己投保了一份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保单于当日9:00生效。4月的某日,Z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称其于投保当日10:00因工作意外坠落导致骨折住院治疗,现已出院要求理赔。经保险公司核查,发现以下关键证据:
1. 120急救中心出车记录显示,事故报案时间早于保单生效时间;
2. 医院急诊记录证实,患者入院时间为保单生效后;
3. 投保时间与实际事故发生时间存在明显矛盾,证明Z某是在事故发生后故意投保。
【案例分析】
本案中,Z某在明知已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下,仍隐瞒事实投保,企图骗取保险金,其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和欺骗性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案例中Z某企图骗取保险金,如若涉案数额较大,就有可能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消费提示】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消费者在投保和理赔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诚信义务。保险欺诈行为违背最大诚信原则,损害广大诚实投保人的利益,而且扰乱保险市场秩序,破坏社会的诚信体系。
华泰财险青岛分公司提醒您:
√ 投保时:如实告知健康状况、职业及既往病史,避免因隐瞒影响保单效力;
√ 出险后:第一时间报案,提供真实事故信息,切勿篡改时间或虚构原因;
× 警惕欺诈:保险欺诈破坏社会诚信体系,切勿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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