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W某驾车在某路段与Z某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次日Z某与W某自行协商处理事故,确认系W某驾驶的机动车追尾碰撞前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W某投保的A保险公司对Z某车辆进行定损,定损金额为5.5万元。Z某向投保的B保险公司申请赔偿,B保险公司根据A保险公司定损金额已赔付Z某,并取得向W某代位求偿的权利。
B保险公司随后起诉W某及其车辆承保A保险公司要求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A保险公司核实后发现,W某车辆在投保家庭自用保险条款情况下,为补贴家用,通过某平台接收订单,多年从事货物运输,其车辆已改变使用性质。因此,A保险公司不同意在车险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审理,W某当天亦通过某平台完成运输订单,A保险公司有权在其投保的车险商业险范围内拒绝赔偿。最终法院判W某赔偿B保险公司5.3万元,A保险公司赔偿B保险公司2000元。
【案例分析】
消费者在购买车辆保险时,应根据自身车辆实际状况、实际使用状态等因素,选择相应保险条款进行投保,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风险提示】
消费者应当注意不同条款的保险产品,厘定保险费率不同,所保障范围也不同,避免因选择不对称的保险产品,导致风险自担。当消费者发生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承保的保险公司,办理相关手续。避免因未履行告知义务,影响保险事故理赔。
——华泰财险青岛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