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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新能源车险常见误区与解析
发布时间:2024.06.20

随着新能源车的购买量逐年提高,因此关注新能源汽车保险的车主也在逐年增加,很多车主是第一次为新能源车购买车险,新产品易产生新误区,接下来带大家一起解读一下常见误区:

误区一:新能源车无需额外保险:虽然新能源车和燃油车性质不同,但是新能源车险基本沿用燃油车险的模式,分为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只是新能源汽车统一适用专属的新能源汽车保险条款,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也会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赔付。

误区二:电池损坏不在保险范围内: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试行)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新能源汽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新能源汽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含起火燃烧)造成被保险新能源汽车下列设备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车身;(二)电池及储能系统、电机及驱动系统、其他控制系统;(三)其他所有出厂时的设备。”故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的电池损坏,车主可联系保险公司做报案处理,另需注意在动力电池、高压部件损失不明或动力电池漏液、起火冒烟情况下,应立即远离车辆。

误区三:充电设施损坏不赔:新能源汽车保险的主险部分,未有充电设施保障,车主可自行加保自用充电桩损失保险,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地址的,被保险人的符合充电设备技术条件、安装标准的自用充电桩,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被盗窃或遭他人损坏导致的充电桩自身损失,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

误区四:新技术带来的风险无需关注:新能源汽车的自动驾驶、智能网联等新技术推动了新能源汽车的发展,但是截止目前新技术的发展并不能完全的杜绝车辆行驶过程中的意外风险。新技术可作为车主行驶过程中的助手,也存在网联数据失灵、或新技术对外部环境判断错误的风险,所以车主驾驶的自主性也尤为重要。

案例分享:近几年,新能源汽车发展迅速,其用车成本较传统燃油车低,所以新能源汽车更易注册从事网约车业务。

 22年12月,车主王某为自己新能源汽车,按家用车承保险种:交强险+商业险(车损79363元,第三者300万,车上人员每座5万),后王某用该车网上注册从事网约车业务,被保险车辆改变使用性质未及时告知保险公司,未避免后续理赔纠纷,经业务员提醒,车主同意批改使用性质,加收保费,享受保险保障。

案例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新能源汽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试行)第十条:“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对此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新能源车辆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综上,车主在购买保险时应如实告知车辆状况,认真了解条款内容,保险责任、除外责任和特别约定等。


 ——华泰财险福建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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