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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投保时如实告知莫要忘
发布时间:2023.12.08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郭女士向某保险公司投保百万医疗险,连续续保。2023年7月,郭女士因体检异常,遂到医院就诊,确诊为乙状结肠恶性肿瘤。治疗结束后,郭女士提交资料申请理赔,该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审核后,发现在第一次的住院病历中有患糖尿病10+年的诊疗记录。该保险公司根据首次投保时不符合健康告知“被保险人目前或过往是否患有下列疾病:糖尿病”一项,对郭女士理赔申请作出拒赔决定并解除保险合同。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消保风险警示

保险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产品相关内容,切勿有投机心理,就保险公司对保险标的及被保险人情况等事宜的询问须如实告知。

——华泰财险内蒙古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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