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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事故处理技巧及索赔注意事项之六
发布时间:2010.07.23

案例:

   被保险车辆是一辆白色别克小轿车,该车于2009年7月7日,从某家属院开出,左转进入城市主干道,当车头基本转正与路面成30度角、车辆正好骑在双黄钱上时,被同向行驶的吉普车左前部撞在右后车门上,事故发生后,向交警队事故科和承保的保险公司报案,交警队事故科和保险公司理赔查勘人员都到现场查勘。

事故损失情况:

   双方车辆都有损失,吉普车损失约1000多元,别克车损失8000元左右。

此事故实际处理程序介绍:

   1、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现场拍照后离开,交警队事故科现场查勘后,把双方车辆拖走。

   2、别克轿车负该事故全部责任。

   3、第二天,交警队打电话询问是否由物价局对双方车辆进行评估,别克车车主同意评估,并交双方车辆评估费每车200元。

   4、协议赔偿对方全部损失,别克车车主自行将汽车开到4S店准备修理。

   5、第三天,打电话约保险公司定损员对别克车的修理费用进行鉴定。

被保险车辆投保情况:

   交强险、商业三责险、车辆损失险、商业三责和车辆损失险都投保有不计免赔险,另外还有其他保险险种在这种事故中用不上,所以不需要考虑。

以上处理程序有很多不当之处:

   1、根据现场情况,此事故别克车负全部责任,这是不争的事实,别克车当时就应该承担起事故责任,主动同意给对方修车。那么,交警队事故处理就会使用简单处理程序,不用拖车了,在事故现场出个手续。让保险公司理赔员给双方车辆定损、修车就可以了。

   所以,没有使用交通事故现场处理程序,把车拖走首先错了。

   2、拖车以后,我们应该让保险公司给双方鉴定损失,然后根据责任认定进行赔偿对方。而别克车又让物价部门鉴定损失,这是第二个错误,其一,物价评估费保险公司不赔偿;其二,物价部门的评估保险公司不认可。

有关知识链接:

   交强险保险责任第二十条规定:“……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车辆损失险条款第十七条规定:“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坏的,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本公司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损失无法确定的部分,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最佳处理方案一:

   我方足额投保商业三责险、交强险及不计免赔险,交警队事故科和保险公司都到达现场。让交警队事故科现场处理,双方损失让保险公司定损员鉴定,或选好修理厂让保险公司定损员去定损就可以了。

最佳处理方案二:

   车辆被拖到交警队指定的停车场后,马上联系保险公司给双方车辆定损,然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各自修车。这种处理方法要多花停车费、拖车费、事故罚款、浪费时间。

温馨提示:

   车辆保险事故的处理是每个被保险人都十分关心的问题,而能否处理好此类事故,是事故双方、保险公司、交警部门密切配合、妥善协调、尽职尽责的结果。作为事故双方来说,如果遭遇了事故而又无计可施之时,最好还是咨询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以免在事故的处理中事倍功半,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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