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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腔医疗机构职业责任保险(期内索赔制)
发布时间:2019.12.23

承保标的范围:

凡依照中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以下简称“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均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主要保险责任:

自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日期止,保险合同列明的被保险人参保医务人员在保险合同列明的承保区域内从事口腔问诊诊疗护理活动中,因过失发生医疗事故并造成患者人身伤亡,依照中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但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患者或其代表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且(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及保险期间结束后30天内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可选附加条款:

附加医疗意外或并发症责任条款、附加输血责任条款、附加口腔住院诊疗护理活动条款、附加口腔医疗机构场所责任保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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