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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版-索赔提出制
发布时间:2019.12.23

承保标的范围:

中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或商品销售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均可投保本保险,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主要保险责任:

 (1)对于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产品危险”导致的“事故”而对“第三人”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上述“事故”而被提出请求,保险人有权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包括但不限于公估人、调查公司、检验人、鉴定人、律师等)对“事故”进行调查、为被保险人进行抗辩、对“事故”或其产生的请求进行处理,被保险人有义务配合保险人或其委托人员的工作,向保险人或其委托人员给予授权并出具相关的法律文件。保险人同时负责由此产生的调查费用、抗辩费用以及事先经过保险人书面同意由被保险人支付的其他相关费用。但是:①保险人所负的赔偿责任总额以“第二部分”— 责任限额的约定为限;且②保险人赔付的义务仅限于超出明细表中规定的免赔额的部分,具体规定详见第三部分—免赔额。除上述规定外,保险人无责任或义务支付其它任何金额、费用或提供其它服务。

  (2)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事故”须发生于“承保区域”内;且②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事故”发生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日止的期间内;且③由“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引起的索赔须按照如下(3)所述,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且④在指定的“司法管辖范围”内要求索赔或提起诉讼。

  (3)“第三人”对损害引起的索赔,以下列较早的时间为准:①被保险人或保险人收到并记录索赔通知之时;或②  保险人根据上述(1)项的规定确定理赔方案之时。对同一个人造成的“人身损害”所引起的所有索赔,包括个人或组织在任何时候对由于“人身损害”引起的护理、误工损失或死亡的损害提出之索赔,以对被保险人最早提出索赔的时间为准;对同一个人或组织造成的“财产损失”所引起的所有索赔,以对被保险人最早提出索赔的时间为准。


可选附加条款:

 连带被保险人附加条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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