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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营业场所火灾责任保险
发布时间:2019.12.23

承保标的范围:

凡领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经营场所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该公共经营场所的业主均可投保本保险,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主要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公共经营场所(以下简称保险营业场所)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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