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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保险
发布时间:2019.12.23

承保标的范围:

保险标的是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下列财产:被保险人所有的、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并取得经政府授权的有关机构颁发的《锅炉登记使用证》、《压力容器登记使用证》的锅炉、压力容器。

主要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标的坐落地址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暴雨、雪灾、雹灾;

(二)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

(三)操作工人、技术人员过失或恶意行为;

(四)操作工人、技术人员操作不当、技术不善;

(五)锅炉缺水、过烧、压力容器超温、超压、充装过量;

(六)物理性、化学性爆裂。

由于所列各项原因,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亦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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