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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险深圳分公司以案说险案例
机动车辆安全统筹并非保险产品
发布时间:2023.12.29


案情介绍:

L先生驾驶我司承保的标的车与Z先生驾驶的重型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导致L先生车辆受损,交警认定Z先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L先生的车辆经评估损失为109127元,L先生要求Z先生赔偿,因Z先生仅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在某统筹公司购买机动车辆安全统筹服务,在交强险公司赔付2000元财产损失后,某统筹公司拒绝赔付余下的107127元。随后L先生向我司申请代位求偿,我司审核后支付L先生107127元并依法取得追偿权。本案经法院判决,法院审理认为某统筹公司并非保险公司,不具有经营保险业务的权限,所谓的“安全统筹服务单”并非保险合同,故Z先生诉求某统筹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最终判决Z先生支付我司107127元。
案情分析:
          机动车辆安全统筹服务是交通运输企业之间采用交通安全统筹形式产生的互助业务,不能等同于保险公司的商业险。
温馨提示:
          请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障产品前做足功课,核实保障产品的相信息,树立正确的保险意识,选择正规的保险公司购买正规的保险产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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