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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 代位求偿权案例
发布时间:2023.10.25

案情介绍:

2023年3月2日,客户L先生驾驶标的车辆与Z先生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2023年3月7日,L先生向我司进行报案。

案情处理:

2023年3月7日我司接到报案人L先生报案,称其本人在3月2日驾驶标的车辆与Z先生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队认定三者方Z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目前Z先生称自己车辆无保险,L先生所驾驶标的车在我司承保机动车损失险,L先生遂向我司提出赔付并由我司行使代位求偿请求,我司接到报案及时查勘车辆并确认损失金额8500元,同时第一时间告知三者方Z先生标的车损失金额,L先生已将车辆损失金额权益转让我司,我司保留追偿及诉讼权,保障消费者权益。

案件总结: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供稿来源:华泰财险辽宁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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